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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合同 守承诺 ——华夏保险温馨提示广大客户

来源:原创 编辑:泸保协 时间:2016-06-27 13:48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是经营信用的行业,在保险经营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近日,华夏保险泸州中支受理的一件重疾理赔案,经查实为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而对该案做出拒赔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解除了人身保险合同。
       某保险代理公司业务员张某,经选择比较,于2015年11月3日为自己了投保华夏保险公司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版)。于2016年3月16日被诊断为海绵状血管瘤,要求理赔。
       华夏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经分析,该案较为可疑,才过观察期就进行重大疾病报案索赔,属极短期重大疾病出险,经过分公司陈老师的指导,泸州中支调查人员展开周密调查,对泸州周边各大医院、客户居住地所在医院、客户周边邻居和亲属等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后发现,客户张某在投保前的2015年1月22日曾因:肺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高危、冠心病并高心病、心律不齐、窦性心律、心功2级,在泸县兆雅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而投保时张某却隐瞒该住院事实,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且此次的病症不属于合同约定轻症疾病及重大疾病范围,最终我司对该案进行了拒付,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障保险业务活动健康开展,并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原则。在此,华夏保险温馨提示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将自身的健康情况和既往病史如实的告知保险公司,这对于合同后期的理赔至关重要,可能会直接影响保险的给付,以及合同的成立。
       对于有些客户出于担心,之前曾有过既往病史会遭到拒保而不敢如实告知的,如果未能如实告知,将有可能同上述案件一样遭到拒赔。而有些客户的既往病史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申请投保时客户的实际身体状况进行核保,如果核保通过,则可以视情况享受相应的保障,免除后顾之忧。
       华夏保险做为一家负责任的寿险公司,始终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秉承“简单高效、专业务实”的精神,重合同、守承诺,通过专业、热忱的服务为广大客户服务,让华夏充满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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