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泸州保险网 > 公司园地 >

以案说险:购买保险需要知道的二三事

来源:原创 编辑:lzbxw 时间:2022-03-18 16:28
       对于人身保险,很多人有这样一个认识——“保险都是骗人的,交钱容易,索赔难!”的确,身边不乏买了保险,最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比如——
       案例一:A买了重大疾病险,因甲状腺癌治疗,家属索赔被拒;
       案例二:B买了分红型两全保险,因肺癌身故,家属索赔被拒。
       然而,你知道的是他们索赔失败了,却不知道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不知道这些案例背后的隐情。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
       案例一:A于投保前一年,住院就诊,B超检查甲状腺结节,但在健康告知时全部否认。家属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到A的甲状腺结节史,所以拒赔。
       案例二:B有长期吸烟史,投保前半年检查发现肺结节。B以为自己购买的是理财产品,不重视健康告知,全部否认。
       A、B在投保时隐瞒病情的这种做法,称为“不实告知”;而不明性质的结节、肿块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属于“重大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且对于故意隐瞒的,有权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对如实告知的相关条款,是基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而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如实告知条款并不要求投保人把身体情况从头到脚回顾一遍、把诊疗情况事无巨细陈述一遍,只要求对“保险人提出询问的”(即健康告知)如实告知,其余的不告知不算隐瞒。
       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重视健康告知部分,千万不要嫌麻烦,或者抱着侥幸心理,否认身体存在异常情况。否则,就算承保通过了,将来索赔时也会因“不实告知”而拒赔,失去保障。而如实告知,不一定会被拒保,即使被拒保,也可以及时转投其他险种,获得一份适合自己的保障。
 
供稿:建信人寿泸州中心支公司
上一篇:关于老年人购买保险的9项风险提示 下一篇:2022年重疾险持续转型

版权所有:泸州市保险协会 网站设计:蜀ICP备1803434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