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保险代理人行业禁入制度
为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代理人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保险行业形象。经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对在保险业务代理过程中发生严重违纪违规的代理人,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一.行业禁入适用范围: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者,对其实行行业禁入。
(一)挪用、截留、非法获取保险费或诈骗保险金的;
(二)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情节严重或引发纠纷或造成损失的;
(三)误导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任意夸大或缩小保险责任、曲解条款,违背保险条款和规定预测收益,擅自对客户做不实承诺和约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行业形象或造成保险纠纷或客户利益损失的;
(五)在投保书中代替或诱导他人替被保险人签字,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
(六)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影响保险代理的正常秩序,后果严重的;
(七)出卖、出借、转让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或《展业证》,非法印制保险单或保险资料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
(九)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商品进行诋毁或做不实评论的;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被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二.禁入处理程序:代理人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代理人所在公司调查核实确定。凡因以上行为被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由所在保险公司将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查证核实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材料和处理决定意见报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经协会审查,认定符合禁入规定的,由协会录入“行业禁入”名单并向行业内通报,各会员单位一律不得与之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关系。
三.其他规定:
(一)各保险公司在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调查材料要齐全完整,处理决定要适度,处理前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代理人,可向协会反应,由协会会同当事公司进行复议。
(二)“行业禁入”制度,是保险行业为了加强代理人队伍建设,促进健康发展的一项用人制度,只适用于对保险代理人的选用。
(三)对列入“行业禁入”名单的代理人个人信息资料,保险行业协会及各保险公司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对外公开。
(四)代理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以上内容列入《泸州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自律范围,签约单位如违反以上规定使用代理人的,将依照“自律公约”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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