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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原创 编辑:lzbaoxian 时间:2014-09-12 04:29
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LUZHOU英文名称缩写LIA ),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泸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保监局批准、在泸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市级商业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条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为会员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会员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繁荣泸州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保监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管理由财经办负责)和登记管理机关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泸州市公园路19号。
第二章    职责任务
        本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第六条         自律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三)积极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根据四川保监局的授权,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支持其组织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五)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本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维权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本市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四)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正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协调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二)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做好监管部门批转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第九条  交流
         (一)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二)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三)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协会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通过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宣传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三)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
        (四)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的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避免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按本会规定交纳新会员入会费。
       (三)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要求保护自身权益的请求权。
       (三)参加本会举行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和行政事务提出建议或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调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六)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和本会决议要求分摊的费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公告取消: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业自律公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代表组成,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理事原则上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为理事,每届任期2年。理事因故缺额的,由该理事所在会员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去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贯彻本会宗旨,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及除名;
    (六)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具体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
    (八)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人员编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经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需要及时研究审议的事项可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定,需要理事会确认的,应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分别由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四川保监局核准。会长、副会长不在担任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选举。会长变更还应报四川保监局核准,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四)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两年,不连任。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配合会长做好各项工作。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和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本会各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从会员单位或社会上选聘。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为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保监局核准。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提名副秘书长,并经理事会审议同意;提名内设机构负责人,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
(五)主持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按国家政策及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决定工作人员定级,考核晋级及薪酬和福利待遇(秘书长薪酬由会长提议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六)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四川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威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六)其他各项条件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并经泸州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下设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人寿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专业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各专业工作范围内的事务协调、自律规章的制订与实施、协商有关行业利益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专业工作委员会由相关会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的有关人员组成,选举一个主任单位、1—2个副主任单位,其余为成员。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指导和办理具体事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等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需要成立时,秘书处必须提出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条件具备时,应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四川保监局党委审批,党组织关系由四川保监局管理,党支部工作规则由保监局党委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经理事会决定的会费和拨付的活动经费;
(二)新会员申请入会交纳的入会费;
(三)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非营利性收入。
(五)银行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会费收取原则上以支定收,具体收取办法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另订。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筹集方式和数额,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所得应当用于本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服务,不得以冲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本会经费按预算开支,超预算外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为全体会员单位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办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编制全年预算和上年决算方案,交理事会审查,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参考市内保险行业平均水平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22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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