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6日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取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行业及协会自身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 号)、泸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四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发改体改〔2018〕134 号)、《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各会员应遵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上年度原保费收入(以省协会报表为准) |
会费(单位:万元) |
0.5亿以下(含0.5亿) |
2 |
0.5亿~2亿(含2亿) |
2.5 |
2 亿以上~5亿(含5 亿) |
3.5 |
5亿以上 |
4.5 |
(一)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当年实际剩余月数缴纳(以监管部门正式批复成立时间为准)。
(二)寿险公司会费标准按折算后的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长期险及其他险原保险保费收入 3 折+短期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对应标准收取。
(三)中介会员单位按最低档次缴纳会费。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但最低不得少于5000元。
第五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序号 |
分类 |
服务对象 |
项目及内容 |
一 |
行业自律 |
会员单位社会公众 |
1.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2.规范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对保险从业人员有序管理 |
3.规范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
二 |
行业维权 |
1.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受理各类保险投诉、协查 |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受理各类保险投诉、协查 |
3.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维护行业及会员合法权益 |
三 |
行业服务 |
1.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
2.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和诚信教育培训 |
3.协助处理12378 保险热线投诉中心等转办案件 |
四 |
行业交流 |
1.行业数据统计交流共享 |
2.保险市场信息交流共享 |
3.举办各类专题行业交流座谈会、研讨会 |
五 |
行业宣传 |
1.整合宣传资源,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
2.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活动 |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0日前按规定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于收到批准入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第七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八条 经费不足时,根据《章程》精神,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九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国家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市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2年5月26日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由市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