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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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5 1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LUZHOU英文名称缩写LZIA ),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泸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泸州市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企业自愿结成的保险业内的自律性质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委托,接受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9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审查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备案后,实施行业自律,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三)组织会员单位自愿达成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审批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单位,按本章程、自律公约及自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提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和泸州市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调解保险合同争议,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并做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进行保险宣传,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泸州市内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泸州市内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服务机构,
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同意;
(三)按章程规定交纳入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和行业事务的建议权和提出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协会决议和行业自律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四)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办理的工作;
(五)接受本协会调查和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固定会费+规模会费)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要求分摊的费用;
(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遵守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有关自律及服务的决议。结合泸州市保险市场实际,由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有关自律公约及服务决议,所有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严禁自行退出。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除本章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外,其他类别会员可自愿退会。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清偿与协会的债权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单位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会员代表由各公司推荐产生,每公司可推荐2-3名会员代表,其中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1名,另外1-2名原则上从其他总经理室成员中推荐产生。保险公司会员代表不在其公司担任总经理室成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会员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财产险会员代表大会、人身险会员代表大会、中介机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各类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 2/3)的该类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4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含1/3)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可以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议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审查并经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秘书处各部门主任的聘用;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专委会,选举和罢免各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
(八)批准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审议、制定本协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人员编制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十)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十一)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在会员代表中产生。各保险公司理事人选由各公司推荐,每公司可推荐理事人选1名,任职资格为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秘书长为理事。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保险公司理事不在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财产险理事会、人寿险理事会、中介机构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各类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 2/3)该类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全体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1/3以上(含1/3)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可以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并提出议案。
第二十六条 遵守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有关自律和服务的决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除(二)(四)(五)(六)(七)项外的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数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 2/3)该类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1/3以上(含1/3)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协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在泸州市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条件,且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纪录;
(五)身体健康,在任期期内不得超过60周岁。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核准,可放宽至选任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可担任至任期届满;
(六)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七)热爱协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4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核准。会长人选可以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人选可以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会员单位、保险中介机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本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处理有关重要问题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本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由本协会从会员单位或社会上选聘。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常设专职,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核准。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在必要情况下经秘书长提名,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协会可聘副秘书长数名,但副秘书长必须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兼任泸州市保险学会以外的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聘用本协会秘书处各类专职工作人员;
(四)签发本协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九条 副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处理分管的日常事务,对秘书长负责。
(二)主持落实相关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决议和秘书长决策安排。
(三)组织带领秘书处分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收集工作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反馈工作意见。
(四)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
(五)广泛听取会员单位意见,为协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因以上原因提前离任的,对空缺的会长、副会长职位可进行补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由理事会指定副秘书长主持工作或补选。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五节 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委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共同行使本专业领域相关事务的职权。主任、副主任及专委会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专委会原则上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专委会和本协会秘书处相应工作部门共同完成。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总经理室成员,委员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专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本协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相关专委会的财产险专委会议、人身险专委会议、中介代理专委会议和其他类别的委员会议。
各类专委会须有2/3以上(含2/3)该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不含1/2)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遵守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有关自律及服务的决议和根据泸州市保险市场实际,由泸州市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的有关自律公约及服务决议。
第六节 秘书处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各部门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确定。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期内女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男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条件具备时,应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度会费(固定会费、业务规模会费)、专项活动(项目)补充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会费收取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具体收取办法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由理事会另行研究提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在本协会会费不充足的情况下,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的经费单独筹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其中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所得不得以冲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当用于本协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单位服务。本协会经费按预算开支。超预算、预算外项目须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开支。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应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1季度末前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备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本协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参考省内保险行业平均水平,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和泸州市民政局的意见,经理事会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审查同意,并报泸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泸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和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27日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